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办法(试行) 第 四 章 通 信 、通 话 第 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来往邮件应当接受工作人员的检查,防止夹带毒品和其他违禁品。实施检查时,应当有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本人和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在场。 第 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来往邮件由大(中)队统一登记、收发。 第 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经所在大(中)队批准,可以使用强制隔离戒毒所指定电话与配偶、亲属电话。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与国外、境外配偶、亲属通 话,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不得持有或使用移动通 讯设备。 第 五章 探访 第 二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和所在单位或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到强制隔离戒毒所探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因特殊情况,其他人员要求探访的,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 第 二十一条 正在实施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不予安排探访。因特殊情况确需探访的,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 正 在 接 受 审 查 或 呈 报 逮 捕 的 , 禁 止 探 访 。 第 二 十 二 条 探 访 在 探 访 室 或 指 定 地 点 进 行 。 探 访 室 应 当 设置 玻 璃 隔 离 设 施 。 探 访 时 应 当 有 工 作 人 员 在 场 。 国 外 、境外 的 配偶、直系亲属探 访 强制隔 离 戒毒人 员 , 须经强制隔 离 戒毒所的 省级主管机关批准。 第 二 十 三条 强制隔 离 戒毒人 员 的 配偶、直系亲属探 访 时 ,应 当 持本人 居民身份证(或 护照)、户口本等证明本人 与被探 访 人 员 关系的 证件。 所在 单位或 就读学校的 工 作 人 员 探 访强制隔 离 戒毒人 员 , 应 当 持本人 居民身份证和所在 单位出具的 介绍信。 对没有 证件或 与证件不符的 , 禁 止 探 访 。 第 二 十 四条 探 访 人 员 送给强制隔 离 戒毒人 员 的 日常生活用品, 应 当 在 强制隔 离 戒毒所设 置 的 商店购买。 探 访 人 员 送给强制隔 离 戒毒人 员 的 其他物品, 须经强制隔 离戒毒所批准, 并由工 作 人 员 当 面进 行 检查 。 第 二 十 五条 探 访 人 员 应 当 遵守强制隔 离 戒毒所的 探 访 规定 。 对违反规定 的 , 终止 探 访 。 第 六章 探 视 第 二 十 六条 强制隔 离 戒毒人 员 经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