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明朝(1368 年-1644 年) 1368 年,朱元璋灭亡元朝,建立明朝,定都应天府
永乐时,明成祖迁都北京
1449年发生"土木之变"后,明朝逐渐由盛转衰
1644 年,明朝被李自成农民起义军推翻
第一节 明前期的政治和经济 一、明初皇权的高度膨胀 中央机构的变化 明初,中央设中书省
洪武十三年(1380 年),朱元璋废中书省,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
明太祖废丞相后,挑选文臣担任华盖殿、武英殿、文渊阁及东阁等殿阁大学士,协助他批阅奏章
明成祖以后,阁臣权力渐重,形成了内阁制度,事实上担负了宰相的职权
明朝中央机构的变化还有: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专职弹劾百司;设立六科给事中,负责稽查各部
还设立锦衣卫,进一步加强对官 吏 和百姓 的控 制
地 方 组 织 洪武九 年(1376 年),朱元璋废行 省,在 全 国 设十三个 承 宣 布 政使 司,主 管一省民政和财 政;另 设提 刑 按 察使 司管 刑 法 ,都指 挥 使 司管 军队
布 政司之下 则 为府、县
军制 洪武初年,由大都督 府节制诸 军
后改大都督 府为五 军都督 府
都督 府仅 管 兵 籍和军政,不 直接统 军
兵 部掌 握 军官 的选授 权,而 军队 最 高指 挥 权则 由皇帝掌 握
在 军队 编 制方 面 ,则 实行 卫所 制度
府县 各卫归 各省都指 挥 使 司管 辖 ,各都司又 归 统于 五 军都督 府
京都的卫军则 为四 十八卫军(后增 到 七 十二 卫)、三千 营 和神 机营 ,合 称 "京军三大营 "
刑 法 明政府编 定《 大明律 》,加强了维 护 君 主 集 权的内容
但 《 大明律 》 对保 护 社 会生产 ,稳 定社 会 秩 序 ,也 有一定的积 极 意 义
明太祖又 亲 自编 撰 了《 大诰 》 三篇 ,汇 集 大量 严 惩 官 民贪 污 索 贿 、逃 税 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