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 1002-2012 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 l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地(部位) 风险等级划分与治安防范级别、治安防范要求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部位)治安防范系统设计、建设、验收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10409 防盗保险柜 GB15603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 GB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5O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395 视频安防监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A/T73 机械防盗锁 GA30S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50348 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剧毒化学品 列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符合剧毒物品毒性判定标准、标注为剧毒化学品的化学品。 3.2 放射源 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又称密封放射源。 3.3 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 储存、放置剧毒化学品、放射源的库房,库区或场地: 3.4 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部位 储存、放置剧毒化学品、放射源的具体位置,包括在生产、实验及医疗等场所中单独设置的防盗保险柜。 3.5 治安防范 为有效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综合运用人力、实体、技术等防范手段及相应管理措施的活动。 3.6 风险等级 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在其存放场所(部位)被盗抢、破坏以及流失等对社会治安的危害程度。 3.7 治安防范级别 为有效预防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在其存放场所(部位)被盗抢、破坏以及流失等,所采取人力、实体、技术等防范措施的强弱程度。 3.8 保卫值班室 值守人员用来履行看护、防卫职责的房间。 4 风险等级划分与治安防范级别 4.l 风险等级划分 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部位) 的风险等级应根据其品种、数量、常温常压下物态及流失后对治安潜在危害等因素划分为三级 ,从高至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 4.2 风险等级 4.2.l 一级风险等级 具备下列条件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