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安 部 国 家 安 全 部 司 法 部 2013年8月30日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26341-2010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2术语和定义 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 组 织 器官结 构 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3总 则 4.1 鉴定原则 4.1.1 遵 循 实 事求 是的原则,坚 持 以 致伤因素对人体直 接 造成 的原发性损伤及由 损伤引起的并 发症或者后 遗 症 为依 据 ,全面 分析 ,综 合 鉴定。 4.1.2 对于以 原发性损伤及其并 发症 作为鉴定依 据 的,鉴定时应以 损伤当 时伤情 为主 ,损伤的后 果为辅 ,综 合 鉴定。 4.1.3 对于以 容貌损害或者组 织 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 据 的,鉴定时应以 损伤的后 果 为主 ,损伤当 时伤情 为辅 ,综 合 鉴定。 4.2 鉴定时机 4.2.1 以 原发性损伤为主 要 鉴定依 据 的,伤后 即 可进行鉴定; 以 损伤所致的并 发症 为主 要 鉴定依 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2.2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