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类3 亿元骗贷案拖垮某担保公司案情回顾:2003 年 9 月 22 日某机电公司与某旅行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下称“旅行汽车”)签订的 10份《工业品买卖合同》显示,某机电公司当年要向旅行汽车购入7107 辆御虎牌汽车,合计3 亿元
某机电以缺少资金为由,向农行申请贷款
农行主动找到某担保公司(该担保公司作为中国农业银行(下称“农行” )备案的具有资质的民营合作担保机构),说有个某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下称“某机电”)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聘请其作为担保机构,并且承诺风险不会太高,因为农行按照《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约定,“对每笔贷款实施监控”
某担保公司接了这笔担保业务,按照程序进行了尽职调查,某机电也提供了其向旅行汽车购车的合同, 并且备份了某机电与农行总行的贷款协议
同时, 某机电向农行提供的财务数据显示,某机电完全有能力偿还这笔贷款
2003 年 9 月 4 日至 2004 年 2 月 3 日期间,农行总行营业部分8 次将贷款打入了旅行汽车在民生银行某支行的账户
首笔贷款4000 万元到账次日,旅行汽车旋即开出一张支票号为 XV102786851 的转账支票将资金悉数转至了某机电
根据上述转账支出信息可知,某机电的 3 亿元购车资金并未用于向旅行汽车购车而是转回至某机电及其关联公司
2004年初,农行向某机电2003 年先行发放的6 笔合计 2
4 亿元贷款已陆续到期,按照约定应该偿本付息
在某机电并未按时向银行归还资金的情况下,农行仍然于2004 年 1 月 21 日、2 月 3 日继续向某机电放款6000 万元
2005 年起,经银行多次催促该公司已无法偿还贷款,于 2006 年 9 月 6 日,农行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民事诉讼,要求旅行汽车替某机电偿还贷款及利息
但2007 年 12 月 19 日,却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被法院驳回
2008 年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