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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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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的分析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合同编号: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的分析 2024 年 3 月的一天,李某到某商业银行存款时将一张银行借记卡和人民币现金 50000 元一并交与银行工作人员,要求将 50000 元存入该卡内。银行工作人员在将钱存入该卡后,把借记卡及存单交还李某。这时李某才发觉该借记卡并非自己全部。经查证该卡卡主为王某,但王某在银行办卡时只记下有姓名,其余信息无法查证。李某在要求银行将存入的 50000 元退还未果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重大误会为由,要求银行返还 50000 元,并提出追加王某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尽管经法院多次主持调解,终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本案所隐含的法律问题却值得探讨。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有三种截然不同的处理看法: 第一种看法认为,李某在银行存款过程中对存款对象的确出现了重大误会,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在发觉后李某准时向银行提出了退款,因此应判令银行退还误存的款项。 其次种看法认为,李某与银行之间的服务合同并不存在重大误会,李某只是对将款项存入王某账户的行为产生了重大误会,故银行不具有返还义务,王某虽然身份不能明确,但可以将其以虚拟人的形式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查明事实后可以判决由王某返还。 第三种看法认为,李某与银行之间的合同即使存在重大误会,但合同履行后,银行作为该款项的保管人而非全部人,对该款项不享有全部权从而也就不享有处分权,不能担当返还义务。该笔存款的户主王某身份不明又无法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故只能驳回李某的诉讼哀求。 为进一步厘清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笔者尝试从两个方面对此案进行分析。 [分 析] 一、关于李某与银行之间是否存在重大误会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看法(试行)》第 71 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熟悉,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会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哀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而对于本案中李某与银行之间是否存在重大误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衡量: 1、李某是否对合同的性质存在误会 当事人针对同一物订立合同,但对合同标的物本质或性质熟悉错误,可以构成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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