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六大原则:一、平衡原则
二、比例原则
三、行政强制法定原则
四、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五、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六、救济原则
热门城市:葫芦岛律师荆门律师东营律师哈密律师淄博律师 柳州律师滨州律师苏州律师嘉峪关律师在我国, 对于法院裁决拒不履行的个体或团体,原告方有权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获得法定许可后通过冻结被告账户、 扣押被告财物以及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促使被告履行裁决,那么我国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小编为您提供如下参考:一、平衡原则
该法第 1 条确立了两个最基本关系的平衡:1、保障与监督关系的平衡,既要保障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又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2、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保障作为被强制对象的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平衡
协调和平衡这两对基本的相互关系,正是该法制定和实施要把握的一项最重要、最基本的原则
二、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的核心内容是“最小损害 ”,即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在有多种手段、多种方法、多种途径可供选择时,应选择其中对相对人“最小损害 ”的手段、方法和途径
该法规定的 “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应该说是 “最小损害 ”原则的很好体现
三、行政强制法定原则
该法第 4 条规定: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这里,权限法定的 “法”主要或基本上限于法律;范围法定、条件法定的“法”则可限于法律、法规;而程序法定的 “法”则不仅应包括法律、法规,而且应包括规章
四、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这里的 “教育 ”,既包括特定教育,也包括一般教育;既包括对被强制对象的教育,也包括对一般社会公众的教育,当然,主要是指对被强制对象的特定教育
此外,这一原则还具有“先教育、后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