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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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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信息的记录、 收集和管理, 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山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规定, 结合全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全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制度。第三条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文字记录、 音像记录及信息技术等方式,对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法定程序和环节进行过程跟踪、实时留痕的活动。文字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向当事人出具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内部程序审批表、检测鉴定意见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包括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电子记录。信息技术包括但不限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门户网站、移动办公设备、 信息化管理系统等电子记录。文字记录与音像记录、 信息技术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第四条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及时、可追溯的原则。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和环节等不同情况, 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 对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 并将记录内容存入相关执法档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 第五条设,根据行政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积极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一般规定第二章在监督检查、 核查、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对检第六条查、核查、调查取证、 现场询问等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书:(一)现场检查的, 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等文书;(二)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的, 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等文书;(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四)抽样的,应当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抽样单等文书;(检测)(五)指定或委托法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检验 (检测)报告等文书;(六)听取当事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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