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3 第三章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廊坊市地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地震行政执法的监管,保障执法人员依法正确行使职权,预防和减少错案的发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各级地震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或错误地行使职权,给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第三条地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地震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审查:(一)被人民法院行政终审判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责令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二)已被依法决定给予行政赔偿的;(三)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或者备案审查中发现是错案的;(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涉嫌执法过错行为的;(五)给当事人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其他行政违法2 / 13 案件。第五条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一)故意伪造证据造成案件处理错误的;(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无正当理由超过案件办理期限的;(四)擅自改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规定的处罚种类、档次及幅度的;(五)没有法定的执法依据,超越或滥用职权的;(六)因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不当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七)野蛮粗暴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或玩忽职守,不制止、不处罚违法行为的;(九)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使用或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的;(十)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十一)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十二)其他应予追究过错责任的行为。第六条根据在办案中承担的职责,行政过错责任分为3 / 13 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一)承办人违反规定未经审批,直接实施行政行为的,采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当手段,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的, 或者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意见实施行政行为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四)承办人提出的意见违法或者明显不当,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