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行政主体的资格条件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 能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行为, 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①是一种组织,不能是个人
公务人员与行政机关是职务上的委托关系, 以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 其行为的责任由机关承担
②依法享有行政职权
立法、司法、企业、事业、社团、民办非企业组织、群众团体都不是此类组织
③独立人格,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
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授权除外)不具备独立人格
④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内设机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除外
根据行政组织的组织法定、 行政分权和组织效率三原则, 目前行政主体只有两类: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授权)行政机关的主体资格条件1、法定设立依据
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2、有权机关批准
由级别较高的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批准;3、法定职权
强制性、单方性、不可处分(不得越权、失职、转让、放弃)优益性(行政优先权:先行处置、获取协助、行为推定有效;受益权:经费、设施、报酬、交通等)
4、法定机构和人员编制
职权、机构、编制“三定”
5、独立经费和预算
6、必要的办公地点和条件
7、政府公告成立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资格条件1、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直接和间接);2、具备授权法律法规要求的条件(行政处罚授权组织、行政许可授权机关);3、授权组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得超越授权的范围、条件、事项和时限等)授权组织的分类(一)派出机构
政府职能部门根据需要在辖区内设立的工作机构,经过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对外在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
如治安派出所警告和50 元以下罚款
(二)机关内部机构
包括依据授权规定直接成立的专门行政机关内部机构,如专利局设立的专利复审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