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篇第 1 章行政法基本理论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 3 年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5 分, 2012 年考试本章分值为1 分。部分考点是学习行政法律制度的基石,对第 1 篇其他章节的理解和掌握有至关重要的影响。由于是理论性章节,难免抽象、晦涩,复习时注意把握有具体、实质内容的考点,切忌对个别学理性表述纠缠不休。本章教材主要变化1. 删除“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全部内容;2.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增若干处举例;3. 删除“理论上有关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4. 删除“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中有关行政强制的概述性内容(行政强制在第1 篇第 4章中专章阐述) ;5. 新增“催告制度”为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第一节行政法与行政法律关系一、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了解)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治原则(掌握)(一)行政合法性原则1. 存在 合法:行政权力的存在有法律依据;【解释】行政法是“法无授权即禁止”;民商法是“法无禁止即允许”。2. 行使 合法:行政权力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行使。(二)行政合理性原则——实质合法性原则1.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2. 行政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亦称“行政裁量权” )的存在。3. 内容(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3)平等地适用法律规范,符合公正法则;(4)行政行为应保持适度,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2012 年新增);①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作出的行政行为才是合理和适当的。②作出行政行为时, 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的具体行政措施与所要达到的行政目标之间保持适当的比例。(5)符合自然规律和社会道德,符合人类理性和公平正义观念。(三)行政应急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的例外1. 行政应急性原则,是指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或与通常状态下的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2. 行政应急权力行使的条件(1)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或危害;(2)非法定机关不得行使应急权力,否则无效, 除非事后经有权机关作出特别决定予以追认;(3)行政机关作出的应急行为应接受有权机关的监督,尤其是权力机关的监督 ;(4)应急性权力的行使应该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例题 1· 多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