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制 度 的 缺 陷 和 完 善目录一、对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人身损害赔偿一些的探讨二、建议明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三、建议将人身损害赔偿金明确和细化
论文择要:本文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的特征,分析残疾赔偿金的定义及范畴,发现有很多地方对此概念很不周全,笔者根据自己的见解,在评价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为此作出贡献的同时,对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设立的损害赔偿制度作出阐述,认为我国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仍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如《民法通则》及有关的司法解释都对残疾赔偿金的定义极为不详细,其并未规定残疾赔偿金到底是不是对受害者今后生活费的赔偿并未准确的定位,使有的损害赔偿案件在确定赔偿标准时不能取舍;笔者根据自己的调查及实践,建议在我国今后的立法中对在社会关系不断变化、不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作出明确和细化,推动我国将来民法典的立法工作的不断完善;另外笔者对损害赔偿金在立法中的明确和细化作出自己的见解,供大家
关键词:赔偿标准、赔偿金、定义
一、对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人身损害赔偿一些的探讨:《民法通则》第119 条及《民通意见》第142 条至 147 条的解释,其规定的对人身权损害的常规赔偿,包括医疗费(包括诊察费、药费、治疗费、检查费等直接医治人身损害所消耗的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专事护理人的误工补助费、需要送医院抢救或必须转院治疗的受害人、其本人和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和住宿费
《国家赔偿法》第27 条对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常规赔偿范围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似,但未将专事护理的人的误工补助、交通费和住宿费等项列入, 所不同的是后者还明确规定了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的计算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6 条规定的常规赔偿范围有6 项即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