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论法律解释中的价值判断2006-11-06 --从法律方法论的视角(获全国法院系统第十七届学术讨论会三等奖) 林晓镍一、价值判断在法律解释方法中的地位法律只有经过解释才能适用,即便文字十分明确的法律也是如此。由字义已经 “明确地”得出某种意义,这种确认本身经常已经是一种解释的结果。[1] 解释必须借助一定的方法,这种方法被许多人认为是解决法律解释问题的“万能钥匙”,有些人甚至认为司法过程就是这些技术方法运用的过程:“司法要素 (它主要指组织机构)已不再承担寻求正义或者以任何方式创制法律的责任,它承担适用法律的责任。这种作用能够纯粹是机械的,它不需要哲人或者有正义感的人,它所要的是一位优秀的技师,他明了技术原理、解释规则、法律术语,以及推演结论和发现答案的方法。”[2] 然而,法律解释方法论虽然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一份包含各种解释方法的清单,他们把法律解释方法分为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和法律漏洞的补充方法,前者大致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法意解释、目的解释、比较法解释和社会学解释,后者大致包括类推适用、目的性扩张适用、目的性限缩适用、比较法漏洞补充等,但是,正如许多学者已经看到的,仅仅依靠这些解释方法却无力实现法律解释的既定目标:当不同解释方法出现不同解释结果时,法官以什么标准决定取舍。[3] 德国埃塞尔也指出,具有支配力的解释理论虽然提供了不同的解释观点,却未能指出,假使依据不同观点会得到相互矛盾的结论时,应以何者为优先。[4]例如,有这样一件著名的案例,1882 年帕尔默在纽约用毒药杀死了自己的祖父,他知道他的祖父在现有的遗嘱中给他留下了一大笔遗产,帕尔默担心这位新近结婚的老人会变更遗嘱而使他一无所获。 帕尔默遭到指控并被法庭判处监禁。但让法官头疼的是,帕尔默是否仍然享有继承其祖父遗产的合法权利?当时的纽约州的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如果继承人杀死被继承人将当然丧失继承权,相反, 帕尔默祖父生前所立遗嘱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审理该案件的法官之一格雷认为,现有法律的含义是由法律文本自身所使用的文字来界定的,而纽约州遗嘱法的相关法条并未出现模棱两可或含糊不清的地方,因而没有理由弃之不用。帕尔默既然被一份有效遗嘱指定为继承人,那么他就应当享有继承遗产的合法权利。审理该案的另一位法官厄尔却持相反的见解。他认为, 法规的真实含义不仅取决于法规文本,而且取决于文本之外的立法者意图,立法者的真实意图显然不会让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