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论犯罪对象对刑法中相关问题的影响( 上) 犯罪对象作为犯罪构成的内容,对它的研究, 与刑法学理论中的许多问题有密切联系。 这是因为, 刑法学理论作为一个内部协调统一的有机整体,任何内容都存在内在的相互依赖、 相互制约关系。 犯罪对象内容的不同界定,直接关系着许多刑法理论问题的内容设定,这也可以说是研究犯罪对象问题的价值表现的重要方面。本文不打算全面研究犯罪对象对全部刑法诸理论问题的影响,只就犯罪对象对危害结果和主观罪过的影响作一些探讨。一、犯罪对象对危害结果的影响我们要探讨犯罪对象对危害结果的影响,就必须正确把握犯罪客体、犯罪对象和危害结果三者的关系。1. 大陆法系国家及台湾地区危害结果、行为客体和保护客体的关系简评在大陆法系理论中,由于对危害结果的概念一直存在者广义和狭义之争。广义的危害结果说认为危害结果是行为对于外界所形成的在刑法上有意义的变动,这种变动既包括客观可见的行为结果, 如被害人的伤亡、他人财物的受损等,也包括客观不可见的行为后果,如信托关系的破坏, 国家司法权的妨碍等。前者是行为客体被侵害,是具体的;后者是保护客体(法益)被破坏或义务被违反,是抽象的,德国学者麦兹格赞同这种观点。狭义的危害结果说则认为危害结果专指行为对于行为客体所造成的客观可见的实害与危险。因此,行为对保护客体的破坏或对义务的违反等“客观不可见的行为后果”不包括在危害结果之中。德国另一刑法学者麦耶是该观点的提倡者。[1]这种观点也是通行的观点。对于通行的观点也有人持反对意见,认为刑法中的结果应该理解为“对法益的侵害”。这种结果不是客观的自然现象,而是一种法律评价,即认为行为已经对被保护法益造成了损害或使被保护的法益处于危险之种的评价。 [2]根据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成立必须经过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次评价,行为客体是构成要件要素之一,是行为侵害的对象。理论上一般将客体分为行为客体和保护客体,前者是危害行为直接攻击、侵犯的对象, 是客观可见的具体的人或物, 后者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或价值,是客观不可见的抽象的法益,如生命权、 人格权、健康权等。行为客体是构成要件要素之一,保护客体则不是。因此,行为给行为客体造成的危害结果也是构成要件要素,而给保护客体造成的危害结果则不是构成要件要素,这是. .. 顺理成章的事。 构成要件该当性作为一个中性、无价值的犯罪成立的基础,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