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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服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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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8 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服务指南一、审批事项名称及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 项目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二、主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三、审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号) 附件第项:“设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实施机关:信息产业部(现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 [] 号)附件第项:“设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审批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通信管理局”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号)第九条:“在境内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及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管理机构)的相应许可。”和第十三条:“申请设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应当向住所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 。四、申请条件2 / 18 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域名注册服务及相关活动的单位 , 根据《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境内设置域名注册服务系统、注册数据库和相应的域名解读系统;(二) 是依法设立的法人,该法人及其主要出资者、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三)具有与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相适应的场地、资金和专业人员以及符合省、自治区、 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四)具有进行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能力、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及健全的服务退出机制;(五)具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管理制度和对域名注册代理机构的监督机制;(六)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管理人员、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置预案和相关技术、管理措施等;(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五、申请材料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域名注册服务及相关活动的单位 , 根据《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详见附录) :3 / 18 (一)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依法诚信经营承诺书;(二)对域名服务实施有效管理的证明材料,包括相关系统及场所、 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管理制度、 与其他机构签订的协议等;(三)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及措施;(四)证明申请单位信誉的材料。所有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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