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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认证培训机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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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认证培训机构审批程序一、项目名称总项目:设立认证培训及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分项目:设立认证培训机构审批二、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 2004 年第 412 号)《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 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81 号)三、许可条件(一)认证培训机构设立审批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培训教学设施及办公条件;2、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20 万元;3、有 4 名以上具有注册培训教师资格的专职教师,每项课程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2 名;4、有符合有关认证培训机构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5、拥有自有或者相关组织授权的知识产权培训课程;6、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二)外商投资认证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培训机构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外方投资者还应当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的认证培训从业资格和认证培训授权,并具有认证培训授权相应的师资。(三)申请扩大业务范围审批1、有 2 名以上相应业务领域的专职培训教师;2、有相应业务领域管理体系文件;3、有相应业务领域的自有(授权)的知识产权培训课程。(四)外国认证培训常驻代表机构备案常驻代表机构的派出机构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的认证培训从业资格和认证培训授权。四、实施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五、程序(一)申请1、新设立培训机构(包括外商投资认证培训机构)和扩大业务范围申请申请人向国家认监委认可监管部提交《认证培训机构申请书》(见附件 1)、《专职人员声明》(见附件2)、《外审教师技术资源登记表》(见附件3)及申请书要求所附的材料。2、外国认证培训常驻代表机构备案申请人向国家认监委认可监管部提交《外国认证培训机构常驻代表机构信息调查表》(见附件4)、《外国认证培训机构常驻代表机构人员信息调查表》(见附件5)、《境外认证培训机构声明》(见附件6)。以上材料可采取当面提交或邮寄送达。(二)受理国家认监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交材料不齐全当场或5 日内通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全,向申请人发出《申请受理决定书》。(三)审查、决定1、国家认监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和核实, 并在 20 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认证培训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申请人凭国家认监委出具的《认证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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