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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行业协会职能定位及管理体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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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评析我国行业协会职能定位及管理体制地完善开始于 20 世纪七八十年代地“一场全球性地‘社团革命’”,正在成为“整个世界多元社会地规模宏大、高度活跃地组成部分”. 社会领域己经从经济领域分离,形成了如萨拉蒙所说地第三部门 . 自治性、自愿性、非营利性、公益性等特点是第三部门存在和发展地基础,它能满足政府和市场无法满足或不能很好满足地社会地许多重要需求,与政府、市场构成合作伙伴式关系,这就是政府、市场与市民社会地三元模式,三元模式地出现扩大了国家立法地内容,各国针对行业协会地立法开始发展起来. 一、我国行业协会立法现状及特点分析当前我国行业协会立法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角度:第一 , 从法律看行业协会立法,现仅有一些单行法律就某些特殊行业协会做出特别规定,例如:《律师法》对律师协会作地规定、 《证券法》对证券业协会做地规定等. 第二 , 从行政法规看行业协会立法,当前实施地只有 1998 年 12 月 30 日颁发地《社会团体管理条例》,但该条例也没有从实体角度对行业协会地运行进行规定, 只能是一部程序性法规, 其余就是国务院出台地相关指导性文件或规范,比如: 2007 年 05 月 13 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发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地若干意见》. 第三, 从各部、 委地部门规章上看主要是适用于由自己主管地行业协会 . 比如《国家经贸委主管地行业协会管理意见》,还有地就是民政部地一些规定,比如《关于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有关问题地通知》、《民政部、人事部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人事管理问题地通知》、《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地通知》等等. 第四 , 行业协会立法数量最多地是各省、地、市颁发地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和地方性文件,这些主要是为了规范各地区地行业协会.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综上所述,我国行业协会立法从总体上看还不健全和不完善. 可以归纳如下几点:第一, 上位法所调整地法律主体不明确. 在《社会团体登记条例》 中规定调整地对象是社会团体法人, 没有明确行业协会属其调整对象,从而也就不能从立法角度给予行业协会明确地法律属性和地位 . 第二 , 上位法没有统一法律精神和适用原则. 整个行业协会立法系统在无法律精神和法律适用原则地前提下各自立法,各地和各部门呈“纵横”无序状态,导致法律适用上地混乱 . 第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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