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规范建设标准宜宾县总工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规范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宜县工发〔2010〕16号各乡镇总工会、工委、直属基层工会:为了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规范化建设进程,现将《四川省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尽快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在贯彻实施中有何经验与问题,及时与县总工会民管部联系
附:《四川省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宜宾县总工会2010年3月31日四川省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度职工人数10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企事业单位应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制度参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进行规范化建设
㈠组织制度⒈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细则)
企业依法并按照制定的实施意见(细则)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
⒉职工代表经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大会中的一线职工代表不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50%,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不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25%,在农民工、女职工比较集中的企事业单位应有其相应比例的代表
⒊坚持每年召开一至二次职工代表大会
每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出席的职工代表应符合法定人数的规定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案作出决议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⒋按照本企事业单位制定的实施意见(细则),职工代表大会按时进行换届
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届需要延期的,应报上级工会批准
⒌在小型同类企业集中的区域或行业,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制度,按照省总《关于推进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意见》健全制度、规范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