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号【发布日期】2002-09-17【生效日期】2002-10-1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商标评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号1995年11月2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7号令公布的《商标评审规则》,根据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作了修订,并经2002年9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10月17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二00二年九月十七日商标评审规则(1995年11月2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7号令公布;2002年9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争议案件:(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二)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请求裁定撤销的案件;(四)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第三条当事人参加商标争议案件的评审活动,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
第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应当在适用法律上对当事人一律平等
第六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书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