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与著作权的权利冲突及解决路径——以公平效益为视角作者:金炜发布时间:2011-09-1310:40:27内容提要:商标权与著作权发生冲突时,既要保护在先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也要关注在后商标权人的正当权益
司法实践中,法院要加强对权利冲突案件的司法审查,妥善处理纠纷
保护在先著作权,以禁令形式撤销商标权是解决权利冲突的首要原则,客观上却导致了公平效益的缺失
因此,在确认侵犯在先著作权的前提下,司法应该兼顾公平与效益,作出更为合理的裁判;同时应充分倡导权利人的意思自治,以和解实现共赢
关键词:商标权著作权权利冲突公平效益近年来,伴随着知识产权日益成为社会竞争的重心,知识产权之间的权利冲突现象日渐显现,商标权与著作权的权利冲突就是其中的重要表现之一
商标权与著作权的冲突是指不同的主体依据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对同一客体分别享有商标权与著作权,由此而产生的商标权人和著作权人实际利益关系相互抵触的法律状态从法理来讲,著作权与商标权相比一般是在先权利,因为具有独创性的商标标识在取得注册之前首先要设计创作完成,而著作权自该标识(作品)创作完成即自动产生
司法实践中,商标权与著作权冲突的典型案例屡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诉讼长达两年之久的“上岛咖啡”[1]注册商标权与著作权冲突纠纷更是引发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争论,值得我们反思
一、商标权与著作权冲突的成因分析(一)商标权与著作权指向同一客体客体的同一性是权利冲突存在的首要条件
著作权是权利人对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的智力创作成果所享有的权利,保护的是作品的独创性,其客体属于智力劳动成果;商标权是权利人对其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专有使用权,保护的是商标的识别性,其客体属于工商业标记
可见,商标权与著作权作为两项不同的知识产权,在权利的性质及功能上均有较大差别,一般不会发生权利冲突
但如果当事人未经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申请为注册商标或者作为商标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