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幸福美丽新村”规划编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幸福美丽新村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编制水平,加快“业兴、家富、人和、村美”的幸福美丽新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镇规划标准》和《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办法》以及《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结合四川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幸福美丽新村规划编制,应当遵守本办法
幸福美丽新村是指保留、整合及新建的各种规模的农村居民聚居点
已公布的历史文化名村和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村的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
第三条编制幸福美丽新村规划,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据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并与土地利用等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幸福美丽新村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编制成果应当在村内予以公示,并经村民大会讨论同意通过,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后由镇(乡)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实施
第五条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村民大会和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同意,镇(乡)人民政府可对幸福美丽新村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涉及规模、布局等重大变更的,应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六条幸福美丽新村规划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应规划编制资质,编制人员应熟悉农村情况
第二章规划编制要求第七条编制幸福美丽新村规划要按照“业兴、家富、人和、村美”的基本要求,坚持一切从农村实际出发,以保障村民基本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改善人居环境、提升村庄风貌为主要目的,以耕读文明为魂、村落民居为形、田园风光为韵,把幸福美丽新村建设成为记得住乡愁、留得住乡情的乐园
第八条编制幸福美丽新村规划要坚持产业先行和产村相融,重点培育和发展农民增收致富的特色产业,围绕产业发展,合理布局田网、水网、路网、电网,合1理安排各类用地,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第九条编制幸福美丽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