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程芝律师代理的是被告(反诉原告)一方
在程律师及委托人的共同努力下,争取到了二十多万的赔偿款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海民初字第4768号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大街X号X层,注册号:略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中国X大学助理研究员,住中国X大学宿舍
被告(反诉原告)徐某,男,196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户籍地江西省X市X镇X桥组X号,住北京市朝阳区X城X号院X号楼X室,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程芝,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15910592307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舒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原告(反诉被告)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反诉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芝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某公司诉称,2011年4月我公司与徐某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我公司经营的北京中关村某6层某某商城柜台,合同期限一年,有效期自2011年5月1日起至2012年4月30日止,租金支付方式为半年一付、先支付上半年租金,下半年租金至半年租期到期前30天支付
租赁协议签订后,徐某支付了上半年租金,2011年10月31日上半年期限到期后,徐某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下半年租金,无理由拒交租金经我公司多次催告后仍拒绝交纳
我公司于2011年10月10日发出通知,要求其于2011年10月31日撤场,其仍不按规定时间撤场,并围堵市场,扰乱市场秩序导致我公司产生损失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2、徐某支付我公司损失65302
27元(包括1、市场租金损失59721
7,计算方法为我公司某市场一个月正常经营应收租金为450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