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收费、使用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的公路工作,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行使所管辖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收费、路政等行政管理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安监、物价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村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养护工作,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规划实施、养护资金的筹集管理、养护工程质量检查等具体管理职责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村道养护的实际需要给予适当的补助资金
村道日常维护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自治原则筹集
第二章公路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城乡体系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公路规划编制应当坚持科学、规范、公开和公众参与的原则,规划编制时应当进行听证和专家论证
第七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依法批准的公路规划及其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已批准的公路规划
新建、改建公路应当符合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