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21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1-03-30【生效日期】2001-03-3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1996年8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保障母亲和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母婴保健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医疗保健服务与自我保健相结合的原则
母婴保健事业的投入以国家为主,集体、个人共同参与
第三条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母婴保健事业的投入,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母婴保健专项资金,对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推行母婴保健补偿制度
鼓励、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
第四条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对母婴保健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并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民政、劳动、公安、教育、计划生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二章技术服务的审批和发证第五条第五条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批认定的各级妇幼保健院及其他医疗机构,方可承担规定范围内的母婴保健服务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