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题(共30道试题,共15分
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债务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不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破产案件审理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