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文号: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8年第8号颁布单位:商务部、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颁布日期:2008-5-15实施日期:2008-6-1有效性:有效专业分类:经济法正文:《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4月16日商务部第五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主任:张平局长:周伯华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五日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塑料购物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零售场所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零售服务的各类超市、商场、集贸市场
本办法所称塑料购物袋是指由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的,用于装盛消费者所购商品,具有提携功能的塑料袋
但不包括商品零售场所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装盛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
塑料购物袋的材质及技术要求由国家相关标准予以规范
第三条商品零售场所应当依据本办法向消费者有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过程中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商品零售场所对塑料购物袋应当依法明码标价
第六条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二)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三)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四)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第七条商品零售场所应当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
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对消费者开具销售凭证确有困难的除外
第八条商品零售场所应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