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 XX 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我省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XX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的若干意见》及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及 XX 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路、站、运、管、安一体化”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责任主体,县(市、区)交通局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发动引导群众参与农村公路建设。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相关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七条交通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监督管理。 州、市、县(市、区)交通局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八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各州(市)农村公路建设投资补助规模;审核、上报中央车购税或国债资金投资补助农村公路建议计划;下达和转下达农村公路建设投资补助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上报建设信息。 第九条州(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在已确定的本辖区农村公路投资补助规模内,以农村公路专项调查为基础,遴选、编制并上报本级农村公路建议计划;开展前期工作;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落实建设单位。 第十条州(市)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审核,严禁多渠道、重复申报农村公路投资补助计划。凡申请纳入年度投资补助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项目已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或符合农村公路投资补助适用范围; 2.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简易设计)已批准; 3.建设单位和资金构成方案明确。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项目不得申请列入年度计划。通达工程项目还必须通过“一事一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