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下列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一)环境质量监测;(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三)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四)为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等环境管理活动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环境监测活动
第三条 环境监测工作是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数据准确、代表性强、方法科学、传输及时的要求,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体系,为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及时跟踪 污染源变化悄况,准确预警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等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第四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 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二)组建直属环境监测机构,并根据国家环境监测机构建设标准组织实施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五)依法组建环境监测网络,建立网络管理制度,组织网络运行管理;(六)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科学技术讨论、国际合作与技术沟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适时组建直属跨界环境监测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具体承担下列主要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工作:(-)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二)承担环境监测网建设和运行,收集、管理环境监测数据,开展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编制环境监测报告;(三)负责环境监测人员的技术培训;(四)开展环境监测领域科学讨论,承担环境监测技术法律规范、方法讨论以及国际合作和沟通;(五)承担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工作
第六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依法制定统一的国家环境监测技术法律规范
第七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事故、环境质量状况等环境监测信息
有关部门间环境监测结果不一致的,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 府协调后统一发布
环境监测信息未经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