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提供资料一、货币资金损失(一)现金损失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现金损失。现金损失确认应提供以下证据: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 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3、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4、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结案证明;5、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提供司法机关的涉案材料。(二)银行存款损失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确认为存款损失。存款损失应提供以下相关证据:1、企业存款的原始凭据;2、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3、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文件等外部证据;4、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的文件。二、债权损失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发生坏账损失,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以下证据:(一)一般资料:1、债权发生时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发票、出库单、对方收货收据等)的复印件;2、企业与对方债务人的催收记录(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书面的催款证明或协商证明);3、三年内与对方债务人无业务往来的证明(与债务人往来有关的账簿,三年以上无变化);4、相关人员对以上情况的详细说明(包括债权形成的情况、到期不能收回的原因);5、企业内部关于债权无法收回,拟进行核销的核批文件;6、债权核销的记账凭证和账簿复印件。(二)根据损失原因提供的资料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提供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2、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败诉的应提供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 中) 止执行的,应提供法院判决、裁定或终 ( 中) 止执行的法律文书;3、债务人已注销或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应提供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证明;4、债务人被撤销、责令关闭的,应提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5、债务人已死亡、失踪的,应提供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6、企业发生债务重组的,应提供债务重组协议、法院裁定书、国有企业债转股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现金或经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定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7、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能够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