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油田公司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消除和削减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风险,防止因此而导致的窒息、中毒和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依据Q/SY1242-2009《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规范》 、Q/SY1240-2009《作业许可安全管理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是指当身体任何部位越过受限空间的口径,并足以让整个身体能够进入受限空间的开口平面时的作业
凡在生产区域内进入或探入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的作业都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第三条受限空间是指符合以下所有物理条件外,还至少存在以下危险特征之一的空间
(一)物理条件:1
有足够的空间,让员工可以进入并进行指定的工作;2
进入和撤离受到限制,不能自由进出;3
并非设计用来给员工长时间在内工作的空间
(二)危险特征:1
存在或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机械、电气等危害;2
存在或可能产生掩埋作业人员的物料;3
内部结构可能将作业人员困在其中(如内有固定设备或四壁向内倾斜收拢)
以下特殊情况也应视为受限空间:(一)有些区域或地点不符合受限空间的定义,但是可能会遇到类似于进入受限空间时发生的潜在危害 (如把头伸入30 厘米直径的管道、 洞口、氮气吹扫过的罐内)
在这些情况下,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宜采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以控制此类作业风险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围堤,可视为受限空间:1
2 米的垂直墙壁围堤,且围堤内外没有到顶部的台阶;2
在围堤区域内,作业者身体暴露于物理或化学危害之中;3
围堤内可能存在比空气重的有毒有害气体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动土或开渠,可视为受限空间:1
动土或开渠深度大于1
2 米,或作业时人员的头部在地面以下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