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0805【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3-05-07【生效日期】1993-06-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哈尔滨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哈政发法字〔1993〕第9号1993年5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人员,除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外,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道路交通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统一管理,分工协作,专群结合的原则,实行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第四条单位应当建立交通安全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
单位的交通安全责任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组织实施,并确定一名领导分管交通安全工作
单位和个体车主应当落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下达的交通违章行为控制指标,保证交通安全
第五条第五条本办法由市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政、交通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
市、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承担道路交通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车辆第六条第六条机动车风挡玻璃,只准粘贴车辆年检合格证、养路费缴讫标志、车(船)牌照使用税完税标志
使用其他临时性证件,应当经市、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机动车车窗,不准粘贴反光膜
第七条第七条凡在本市领取牌证应当喷涂单位名称、车牌放大号的机动车,必须按规定喷涂
出租车的车体按规定喷涂颜色
第八条第八条机动车,除摩托车、拖拉机、电瓶车外,应当按规定配备灭火器
第九条第九条机动车改型、更换发动机或车架、扣棚、改变车体颜色,应当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不准拼装机动车
拖拉机不准改轮调速
第十条第十条带有挂车的货运机动车,应当安装有效的断气制动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