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发布文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发布日期】2007-07-24【生效日期】2007-09-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哈尔滨市接送学生车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7月13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7月24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接送学生车管理,规范接送学生车经营和行车行为,保障学生乘车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接送学生车营运和安全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接送学生车,是指按照经营者与学生监护人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时间、路线、费用,接送中、小学生上(放)学的客运包车
第四条第四条接送学生车经营坚持合法有序、安全便利、公平竞争、优质服务原则
第五条第五条鼓励经营者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逐步取消挂靠经营
鼓励学校发展校车接送学生
县(市)接送学生车经营模式,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第六条第六条市、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接送学生车的行业管理工作
市、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接送学生车行业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接送学生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工商、教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接送学生车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第七条第七条从事接送学生车经营活动,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营业执照》,方可进行经营
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条件和程序按照有关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执行
办理工商注册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