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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接送学生车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7月13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E7%AC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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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发布文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发布日期】2007-07-24【生效日期】2007-09-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哈尔滨市接送学生车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7月13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7月24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接送学生车管理,规范接送学生车经营和行车行为,保障学生乘车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接送学生车营运和安全管理。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接送学生车,是指按照经营者与学生监护人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时间、路线、费用,接送中、小学生上(放)学的客运包车。第四条第四条接送学生车经营坚持合法有序、安全便利、公平竞争、优质服务原则。第五条第五条鼓励经营者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逐步取消挂靠经营。鼓励学校发展校车接送学生。县(市)接送学生车经营模式,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第六条第六条市、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接送学生车的行业管理工作。市、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接送学生车行业日常管理工作。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接送学生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工商、教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接送学生车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第七条第七条从事接送学生车经营活动,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营业执照》,方可进行经营。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条件和程序按照有关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执行。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第八条申请从事接送学生车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不少于50台企业自购载客7人以上、符合国家规定载客标准且经检验合格的车辆;(二)有健全的安全、服务管理制度;(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县(市)申请从事接送学生车经营企业应具备的车辆台数,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第九条第九条接送学生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无恶劣品行纪录;(三)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6分记录;(四)未发生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交通责任事故;(五)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第十条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在市区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县(市)的,应当向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或者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申请人取得经营资格后,应当在180天内投入车辆营运;未按期投入营运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资格。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转让或者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证件。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定期对接送学生车和证照进行的审验。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经营者暂停、终止经营或者减少运力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办理相关手续,交回相关标识和有关证照。第三章车辆管理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接送学生车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接送学生车技术状况良好。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车辆到具有相应资质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不得使用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接送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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