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来源:财经商贸立法处匿名更新日期:2009-9-7浏览次数:2231【返回首页】【打印本页】【关闭窗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依据)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概念解释)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粮食、商务流通、财政、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
第五条(经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列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自律管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成立或者加入农产品行业协会
农产品行业协会应当为会员提供信息和技术方面的指导和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行业规范
第七条(监督举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社会监督体系,设立举报电话、投诉箱,对举报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者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畜牧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