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品房建设和交付使用第三章商品房销售和合同第四章商品房广告第五章争议解决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10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商品房市场秩序,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商品房的质量,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建设、交付使用、销售及相关管理活动
已经出售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再上市的交易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商品房建设应当规范设计,科学施工,严格验收,保证质量
商品房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房建设和交付使用管理工作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商品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商品房建设和交付使用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商品房,应当依法取得开发资质,遵守法定开发建设程序,执行工程建设标准,按期交付合格商品房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商品房,应当有不低于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十的项目资本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商品房建设投资计划时,应当提供商品房项目资本金证明
商品房建设投资计划经批准后,资本金应当用于本商品房项目的开发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商品房项目资本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商品房开发建设应当进行分阶段验收
商品房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在各阶段完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的施工和进行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