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岗位责任制 一、 危险品的经营、储存单位应该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二、 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必需具备民用爆破器材平安生产学问、产品基本性能和平安管理实力。应该由国防科工委对其平安生产学问和管理实力考核颁发《平安培训证书》、《平安资历证书》后方可任职,做到执证上岗。 三、 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平安第一负责人或主管平安生产领导负责,实施本单位全面平安监督工作。 四、 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平安生产教导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须要的平安生产学问,认识有关平安生产规则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把握本岗位的平安操作技能。未经平安生产教导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五、 组织从事特种作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特地的平安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历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六、 负责在本岗位危险因素较大的危险品仓库、消防设施、经营场所和设备上设置显然的的平安警示标志。 七、 监督有关人员对设备进行常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监督特种设备、危险品的运送工具等,必需从专业生产单位购置并取得平安使用证或平安标志的方可投入使用。 八、 重大危险源应该记下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诉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张状况下应实行的应急措施。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九、 组织制定本单位平安生产规则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教导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 十、 必需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庇护用品,并监督、教导从业人员根据使用规章佩戴、使用。 十一、 应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对平安生产状况进行常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觉的平安问题,应该准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该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处理状况应该记录在案。 十二、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准时、照实向本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平安生产工作状况和有关事故报告等详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