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平安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平安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削减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交通运送部《公路水运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方法》、《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平安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矩,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由本项目公司负责建设的交通项目应该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平安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平安生产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平安标准,用于施工平安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选购和更新、平安施工措施的落实、平安生产条件的改善、加强平安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平安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按实计量、法律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平安生产费用的支付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该根据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平安生产费用总额细化平安生产费用使用清单(见附件 1),细化后的使用清单必需由监理单位和项目公司审核同意后,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平安生产费使用清单第 2 大项、第 5 大项和第 6 大项施工单位必需进行书面申请(见附件 2),经监理单位和项目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平安生产费使用清单其他大项可根据实际平安管理工作需要自行实施,但未经监理单位和项目公司书面同意,每一大项费用不得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超支。 第七条平安生产费用的计量应填写计量表(见附件 3),经监理单位和项目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计量的依据。平安生产费用的计量纳入当期工程款的计量。 第八条平安生产费用是施工单位根据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工程量清单中以不低于投标总报价(不含平安生产费用和建造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1%的费用予以明确。除此以外为满足项目施工需要而增强的平安生产费用,施工单位已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项目公司不再另行计量支付。 第九条施工单位平安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超出合同规定的平安生产费用总额的,除合同另有商定外,普通超出部分不予支付。平安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少于合同中规定的平安生产费用总额的,项目公司不予支付余额部分的平安生产费用。 第三章 平安生产费用的使用 第十条 平安生产费用应该根据有关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美、改造和维护平安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 1.“四口”(通道口、预留洞口、村道交错口、楼梯口)、“五临边”(未安装栏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