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宪法、刑法、民法、劳动法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1
宪法规定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的地位
宪法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和原则是安全生产与健康工作的最高法律规定
宪法中有对于反对官僚主义、提高工作质量,对各管理层次的安全工作基本要求,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公民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
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制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进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酬劳和福利待遇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宪法的这一规定,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与健康各项法规和各项工作的总的原则,总的指导思想和总的要求
我国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各类企事业单位机构,都要根据这一规定,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积极实行组织管理措施和安全技术保障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进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这一规定的作用和意义有两个方面,一是劳动者的权利不容侵犯,二是通过建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既保证劳动的工作时间,又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休假时间,注意劳逸结合,禁止随意加班加点,以保持劳动者有充沛的精力进行劳动和工作,防止因疲劳过度而发生伤亡事故或造成积老成病,防止职业病
尤其在生产不平衡状态下,生产经营单位领导在安排加班时要引起高度重视
因为生产任务紧,需要安全加班加点,假如不注意从业人员的疲劳恢复,不注重科学合理安排加班,忽视安全,很容易发生事故
生产高峰需要加班之时,通常也是企业安全隐患事故易发高发的时期,一旦发生事故,不仅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想通过加班加点追求高效益的目标也无法实现
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