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 二、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 删去第二款
三、将第二十条修改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 四、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 五、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 六、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