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法条阅读说明:带有“ ”颜色字体的内容为 2012 年 8 月 31 日新修改的部分(不包括删除部分),带有“ ”颜色字体的为每一章的题头,标有“ ”颜色的文字为条文数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 遵守本法。 第五 条 外 国人、无 国籍 人、外 国企 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 诉,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 等 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 国法院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 以限 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 该 国公民、企 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 等 原则。 第六 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 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 照 法律规定对 民事案件独 立 进行审判,不受行政 机 关、社会团 体和个 人的干 涉 。 第七 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 绳 。 第八 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 等 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 当保障和便 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 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 一律平 等 。 第九 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 当根据自愿 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 解 ;调 解 不成 的,应 当及时判决 。 第十 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 照 法律规定实行合议 、回 避 、公开 审判和两 审终 审制度 。 第十 一条 各 民族 公民都 有用本民族 语 言 、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 数民族 聚 居 或 者 多 民族 共同 居 住 的地 区 ,人民法院应 当用当地 民族 通 用的语 言 、文字进行审理和发 布 法律文书 。 人民法院应 当对 不通 晓 当地 民族 通 用的语 言 、文字的诉讼参 与 人提供 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