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途径和措施一、商业秘密的基本内涵和外延(一)内涵1993年我国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将商业秘密定义为:“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世界贸易组织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道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商业价值)的,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经济信息”
该协定进一步对商业秘密的内涵作出如下规定:1)受保护的信息作为整体或作为其中内容的确切组合,不是该信息领域人员普遍了解或容易获得的;2)因构成秘密而具有的商业价值;3)权利人为保密采取了合理措施
同时,权利人所防止的是任何人未经许可以违背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披露、获得或使用其控制下的商业秘密
从上述定义来看,商业秘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1、秘密性
不为同行所公知
即:以秘密形态存在,不为同行或者该信息领域普遍了解或容易获得
一是公开时间,某项信息一旦实施就会公开,就失去秘密性,如商业营销策略;二是公开程度,一项信息部分公开并不等于失去秘密价值,如部分申请了专利;三是公开范围,同行外的人了解或知道不影响其商业秘密价值
具有经济利益和潜在经济利益
经济利益也叫商业价值,而且这种商业价值只能靠秘密形态存在时才能显现
潜在经济利益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虽然没有应用,但其所具有的经济利益是可以测算的;二是虽然经济利益不能测算,但给企业带来了明显的竞争优势,如人才、客户、战略发展等
不具有经济利益的信息,不具备商业秘密特征
能够直接用于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信息
它主要区别于纯学术研究、纯理论文章、臆断、设想、猜想以及一些没有经过论证的创意等
有的暂时不能应用,比如阶段性技术成果,虽然不能应用,但它为技术研究最终完成有重要作用,也就具有的实用性
14、保护性
权利人有保密意图并采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