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03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7-09-03【生效日期】1997-09-0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唐山市计划生育管理条例(1993年10月27日河北省唐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4年9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批准1997年6月25日唐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凡本市境内的公民和单位,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提倡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禁止早婚、早育和计划外生育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健全和完“”善人口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
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主管部门,对下级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工作有监督、指导、协调的职责
第五条第五条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由乡级干部任主任,配备计划生育助理员、宣传统计员、政策法规员和节育技术人员
第六条第六条村设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由村主要负责人任组长
配备专抓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享受略低于村民委员会主任的经济待遇
根据育龄妇女人数和居住情况设育龄妇女小组,每组设组长一名,享受定额补贴或者误工补贴
第七条第七条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人负责,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计划生育办公室或者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和本系统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领导
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由法定代表人负责,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