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肥产品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确保有机肥产品质量,特别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公司质检部是有机肥产品的检测机构,有机肥车间配备质检人员,负责产品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 第三条:质量检验要求 1.成品检验标准必须按照N Y 525-2012 对产品进行检验和验证。 2.外购辅料必须每批检验合格后,方可投料生产。 3.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固定格式,设计规范,填写清晰,必须有检验人员和审核人员签字。 4.每批出厂产品必须有质量合格证。 5.产品包装袋材质必须符合要求,包装袋标识必须符合要求。 第四条:生产质量管理制度 1.车间操作人员应确实依照生产工艺流程和作业指导进行操作,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准确把握好温度、湿度、流量,确保每个环节质量达标。 2.质检人员对每批次的产品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单,并做好原始记录和存档。 3.负责质量管理的领导要经常组织质量领导小组成对生产过程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矫正,确保产品百分之百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条:质量检验人员责任 1.质量检验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并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2.质量检验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坚持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3.质量检验人员应检验规范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检验数据要及时、准确、无误。 4.质量检验人员应认真搞好检验仪器的养护,保证标准溶液的准确性,使化验室满足准确的进行批量化验。 5.对质量管理人员、质检人员由于工作不负责,出现质量事故的,要视情节,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条:成品检验制度 1.对产品的检验和验证由质检部门化验室进行,检验和验证必须按照产品标准N Y 525-2012对产品进行检验和验证。 2.产品检验必须形成记录,检验人员必须在检验记录上签字,以便溯源和追究质量责任。 3.产品检验用的检测和试验设备必须经过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4.产品检验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评价合格的人员。 5.质检部每月对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抽查产品和频次根据年度质量工作计划、用户意见等方面具体确定。 第七条: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有措施保证不合格产品不出厂) 1.进厂原料按采购合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时,由供应部门与供货方协商解决。 2.生产车间在生产过程中自检判断定不合格的半成品可由车间直接返工处理。 3.产品袋重、包装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必须返工处理。 4.判定为不合格的产品经过返工后必须按国家标准重新检验,并做好检验记录。 第八条:产品存放及出库制度 1.成品库保管员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