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 限 合 伙 协 议 本 有 限 合 伙 协 议 ( 下 称 “本 协 议 ”)由 ( “普通合 伙 人”)与本 协 议 附件一所列明之有 限 合 伙 人( “有 限 合 伙 人”)于 年 月 日共同订立并签署。下 文中普通合 伙 人和有 限 合 伙 人合 称 为“各方”。 鉴于各方均有 意根据《合 伙 企业法》( 如下 文所定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 协 议所约定之条款和条件,发起设立一家有 限 合 伙 企业从事投资业务,各方达成如下 协 议 : 第 一条 定义 1.1 定义:在本 协 议 中,除非上下 文另有 说明,下 列词语分别具有 下 述列明的含义: 被投资公司:指有 限 合 伙 企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对其进行了投资并持有 其股权或债权的公司。 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之外的日期。 工商变更登记:指有 限 合 伙 企业发生变更应办理 的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 以及任 何 前 置 审 批 、备 案 、会 商程 序 ( 如有 )。 关联 人:指就 任 何 人而 言 ,是 指( i)被该 人控 制 ,( ii)控 制 该 人,或( iii)与该 人一起受他 人共同控 制 的任 何 自 然 人、公司、商业企业、合 伙 企业、联 合 企业或其它 商业实 体 。为避 免歧 义,控 制 是 指对被控 制 方持有50%及以上的股权或通过 其他 方式能 实 质 性 控 制 被控 制 方之经 营 决 策 。 管 理 费 :指作为普通合 伙 人向 有 限 合 伙 企业提 供 合 伙 事务管 理 及其他 服 务的对价 ,而 由有限 合 伙 企业向 普通合 伙 人支 付 的报 酬 。 《合 伙 企业法》:指《中华 人民 共和国合 伙 企业法》,由中华 人民 共和国第 十 届 全 国人民 代表 大 会 常 务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三 次 会 议 于 2006 年 8 月 27 日修 订通过 ,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2 合 伙 人 :指 普 通 合 伙 人 和 有 限 合 伙 人 。 流 动 性 投 资 :指 存 放 银 行 、购买国债、购买货币市场基金或其他购买期限 不超过一年的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 普 通 合 伙 人 、执行 事务合 伙 人 :指 在本协议订立时有 限 合 伙 企业唯一的普 通 合 伙 人 、执行事务合 伙 人 ,即 。 人 、人 士:指 任何自然人 、合 伙 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