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结构设计规范 GBJ5—88 第七章 设计对施工的质量要求 第 一节 一般规定 第7
1 条 木结构的施工,除应遵守国家现行《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外,尚应符合本章规定的质量要求
2 条 制作承重结构的木材,应按设计要求的等级和树种采用
各等级木材的材质,应符合本规范承重结构木材的材质标准(附录二)的规定
3 条 制作承重结构的木材,宜提前备料,使木材有一段干燥时间,制作时应检测其含水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现场检测木材含水率可采用电测法
但对截面较大的原木和方木,应要求其表层 20m m 深处含水率的电测值不超过 18%
4 条 当需要对承重结构木材的强度进行检验时,应按本规范附录七的检验标准进行
5 条 用于承重结构的胶合木,其胶合工艺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八的要求
6 条 承重木结构中使用的钢材,除应具有出厂质量合格证明和标牌外,还应按国家现行《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
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在承重构件及其连接中使用钢号不明的钢材
7 条 在木结构施工过程中,每一主要工序交接时(或隐蔽工程覆盖前),均应进行质量检查并做好施工记录,经认定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工序
木材加工厂成批生产的构配件,也应附有质量合格证明方可交付现场使用
第 二节 构件制作 第7
1 条 木构件的制作,应保 证制成构件的平 直 度符合下列 要求: 一、沿受压和压弯构件长度的单向弯曲,对于方木,不应大于构件全长的 1/500;对于原木,不应大于构件全长的 1/300
二、当木梁的跨度较大时,沿梁长的侧向弯曲不应大于梁长的 1/200
三、以锯材制成的构件,其截面的翘弯不得大于构件宽度的 1
5%;其平面上的扭曲,每米长度内不得大于 2mm
2 条 制成的木构件,其实际尺寸对设计尺寸的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