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学生不良行为心理成因分析 及矫治对策 太原市工读学校 赵陆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为了保障未成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防止未成年人犯罪而制定的一部法律。该法第六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因此,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心理成因进行探讨,是对未成年人进行不良行为矫治教育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主要包括:(1 )、旷课、夜不归宿;(2 )、携带管制刀具;(3 )、打架斗殴、辱骂他人;(4 )、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5 )、偷窃、故意毁坏财物;(6 )、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7 )、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8 )、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9 )、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同时,第三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包括:(1 )、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2 )、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3 )、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强行索要他人财物;(4 )、传播淫秽的读物或音像制品等;(5 )、进行淫乱或色情、卖淫活动;(6 )、多次偷窃;(7 )、参与赌博,屡教不改;(8 )、吸食、注射毒品;(9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表现的学生,其思想品德、行为习惯、心理发展偏离了一般学生正常发展的轨道,存在某些问题,我们称之为问题学生。工读学生身上的问题集中表现为:旷课、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打架斗殴,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偷窃,结伙滋事,破坏学校教学秩序,参与赌博,出入歌舞厅酒吧,观看淫秽录象、读物等。 分析上述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客观上讲,有家庭教育的不当,如父母离异、感情不和给青少年造成的心理伤害,溺爱、娇惯导致的教育失控,家长不良嗜好、不良行为的影响;有学校教育管理中失误,如重智育,轻德育,忽视品德教育,对后进学生的驱赶和变相驱赶导致辍学流浪社会;有社会不良现象的影响,如不良消费观念、黄色文化的感染等;但究其主观原因,问题学生上述不良行为的产生具有一定的心理根源,从太原市工读学校对4 2 0 名在校学生和预备生的问卷调查及座谈咨询中发现,其心理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厌学心理 对学习没有兴趣,上课不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