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恩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恩施市财政局恩市人社发[2011]37号关于印发《恩施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各乡镇(办)财经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市直有关单位:为规范和统一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61号),以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1〕40号)规定,现将1《恩施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恩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恩施市财政局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2恩施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关于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乡镇(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社服务中心”)具体经办,村(居)民委员会3协理人员(以下简称“协理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管理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为居民养老保险保费征缴主体,乡镇(办)财经所按属地原则做好保费征收缴工作
第四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统计、稽核内控、档案管理、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市经办机构负责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