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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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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恩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恩施市财政局恩市人社发[2011]37号关于印发《恩施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各乡镇(办)财经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市直有关单位:为规范和统一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61号),以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1〕40号)规定,现将1《恩施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恩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恩施市财政局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2恩施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关于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乡镇(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社服务中心”)具体经办,村(居)民委员会3协理人员(以下简称“协理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管理。第三条市财政部门为居民养老保险保费征缴主体,乡镇(办)财经所按属地原则做好保费征收缴工作。第四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统计、稽核内控、档案管理、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市经办机构负责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稽核与内控工作、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负责按时上报基金、会计和统计报表,并对人社服务中心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人社服务中心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初审、领取待遇人员年度资格认证,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协理员具体负责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督促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城乡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第五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4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第二章参保登记第六条年满16周岁、具有本市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等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表一,以下简称《参保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协理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第七条协理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于每月10日前一并上报人社服务中心。第八条人社服务中心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于每月18日前将《参保表》、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市经办机构。第九条市经办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人社服务中心录入5的参保人员相关信息与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将复核结果通过信息系统反馈人社服务中心,同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第十条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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