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以下简称:人民法院法庭)建设,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庭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专门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四条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司法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又要适当考虑社会发展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 善 ,庄 重实用,适度 超 前 。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 根据本标准的规定统一规划 ;结 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可以一次 建设,也可分 期 建设,并 留 有改造 和发展余 地。 第五 条 人民法院法庭僵 设应 充 分 体 现 法庭作为国家司法活动的公 共场 所和国家司法文 明 标志 的特 点 ,满足人民法院行使 国家审判权 和有关国家机 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进行诉讼活动,以及国家对公 民进行法制教 育 的需要。 第六 条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 纳 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工程投 资 纳入 基 本建设投 资 计划 ,统筹 安 排 建设。 人民法院法庭作为国家政权 建设的重要组成 部 分 ,宜 设置 在 政务机 关比 较集 中的地方,并 按 照法庭建设用地要求纳 入 城 市 建设总体 规划 。 第七条 人民法院法庭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统筹建设。人民法院办公用房建设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第八条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除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所规定的内容。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 第九条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法庭装备三部分组成。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判法庭房屋建筑由立案用房、审判用房、执行用房、审判配套用房、辅助用房等组成。 立案用房包括:当事人接待室、诉前调解室、立案登记室、诉讼收费室、法律服务室、法律资料查询室、法警值班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