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 0 1 0 )定中民三初字第0 1 号 原告张爱祥,男,汉族,甘肃省通渭县人,个体户,住通渭县平襄镇北街5 6 号。 委托代理人李小娥,甘肃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礼,男,汉族,定西市安定区人,个体户,住定西市汽车站立交桥对面交通宾馆左侧“弘古斋”古玩店。 委托代理人倾兆滨,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爱祥与被告张礼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 0 1 0年8 月9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父亲张守忠系通渭县人,2 0 0 7 年1 月1 6日(农历2 0 0 6 年1 1 月2 8 日)去世,系甘肃省及定西市的著名国画家,擅长禽鸟画。原告父亲去世后,被告在其经营的“弘古斋”古玩店明目张胆制作出 售 仿 冒 原告父亲张守忠名字的禽鸟画牟 利 ,给 原告造 成巨 大 精 神 损 害 和 经济 损 失 。如 果 按被告每 年最 低 出 售2 5 幅 画,每 幅 画为1 2 0 0 元 计 算 ,年侵权金额为3 万元,原告父亲去世三年半则侵权金额为1 0 万元。因被告及其他人非法制作、出售仿冒原告父亲名字的书画作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父亲张守忠著作权的侵害;二、判令被告消除影响,向原告公开在《甘肃日报》、《定西日报》上赔礼道歉;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 0 0 0 0 0 元,精神损失 4 4 5 0 0 元,实际支出 5 5 0 0 元(律师费 5 0 0 0 元,租车 5 0 0 元),共计 1 5 0 0 0 0元;四、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被告不存在侵害原告著作权的事实。被告没有制作过原告父亲的国画牟利。在被告处的国画,是被告从书画爱好者丁珍瑞处交流来的。并且被告不是从事书画交流的,对于收到藏品的真伪没有能力鉴定,往往是凭借双方的经验判断。至于说在被告处的国画,是否属于仿制品,被告也不清楚。故被告没有制作过原告父亲的国画牟利。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明显的证据证实,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提供以下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1 、张守忠常住人口登记卡 1 张,证明张忠守系通渭县人。 2 、张守忠高级职务资格证书 1 份,证明张守忠生前系中学高级教师。 3 、张守忠甘肃美术家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