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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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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 0 1 1 )普刑初字第 3 7 4 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 0 1 1 )3 5 8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 2 0 1 1 年 5 月 3 1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燕开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 0 1 1 年 2 月 2 2 日 9 时许,被告人张某通过电话与买家约定,以人民币 5 0 元的价格,为买家刻制两枚章名分别为“上海科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和“上海宏生泵业有限公司”的公司印章。当日 1 1 时 3 0 分许,被告人张某在本市芝川路2 3 0 号其经营的华旭图文广告店门口,将伪造的上述两枚公司印章出售给买家,成交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经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二枚公司印章均系伪造。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赃款、赃物照片,上海科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宏生泵业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并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可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张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伪造印章及违法所得均依法没收。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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