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随着跨省、跨地区的经济往来增多,人员流动也日益频繁,需要委托执行的案件也日益增多,但是由于目前委托执行制度不健全,该类案件的执行效果还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顺义法院通过调研认为造成委托执行案件执结率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点: 一是委托法院地与受托法院地经济的水平差异较大,导致委托执行标的过大的在受托法院地难以执行
该院调研发现经济较落后地区和北京两地因为赔偿标准相差较大,在以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委托案件为代表的案件中,赔偿数额难以负担直接影响执结率
二是委托执行案件范围不确定,且缺少制约监督机制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6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第1、 2 条规定了委托执行范围,但是部分法院存在对“可以不委托之情况”做过大解释规避责任的情况
同时委托案件由于缺乏监督制约机制常出现不予登记、不列入收结案统计、有选择性执行等情形
三是关于委托执行手续及其办理机构的规定较复杂且不统一
一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委托执行案件需要经由省高级法院转办中级法院,如果是基层法院执行的案件, 2 则又由中级法院转办下去
基层法院跨省(白治区、直辖市)委托执行案件要历经五个环节,仅发收信件便要耗费近一个月时间
传递途径复杂混乱、时间跨度长,会给委托法院及当事人与受托法院联系造成诸多不便,也会贻误最佳执行时机
同时,各地法院办理具体委托手续的机构也不一致
有的法院由立案庭负责审查收案并传递,有的法院由执行机构负责审查收案并传递,也有的法院由立案庭负责审查收案再转执行机构传递
具体操作的混乱,对委托案件的执行造成了障碍
四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一些地方将对法院工作的要求臵于保障和有利于当地经济发展的前提之下,执行工作一旦触及地方利益,便运用行政、组织等手段施加影响,使依法执行变成依令执行
另一方面,地处不发达地区的受托法院为改善本院工